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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合理安排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和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根据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2009年度两项资金项目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长江、太湖、淮河以及南水北调沿线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工程,省界、市界特别是污染纠纷频发地区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对国家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有明显效果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等。
其中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包括:截污导流、生态清淤、生态修复和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等。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重点支持工业点源提标治理工程、中水回用工程、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污染源搬迁和关闭项目、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重点防治项目(以上项目包括2008年开始实施,2009年完工的项目)。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纳入全省分地区区域供水规划,日供水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工程。
综合整治中的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的项目,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中的重点污染源的搬迁、关闭项目,主要支持为主要污染物减排而实施的企业(生产线)关闭或搬迁(入园区)的相关费用。
(四)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和辐射安全隐患处置工程。重点支持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和列入省相关规划的医疗废物、化学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工程、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和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等。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落实“以奖促治”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秸秆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六)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
(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八)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环保政策研究项目。
上述项目中,省管电厂SO2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以奖代补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环保政策研究项目由省统一组织,按省有关规定另行申报。
二、资金支持方式
环境保护及主要污染物治理的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及污染排放单位,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引导、激励和补助,主要支持方式如下:
(一)对工业点源提标工程、重点污染源搬迁和关闭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重点工业企业SO2治理工程(不含省管电厂脱硫工程)、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技术难度并考核主要污染物削减绩效(提标效果)后原则上实行“以奖代补”。
(二)对水体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网建设、饮用水源地生态修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以及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辐射安全隐患处置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政府性资金投入量及已完成工作量后实行“以奖代补”。
(三)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以奖代补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应用及环保政策研究项目,按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对省属项目及其他类型的项目实行补助。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数量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两项资金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
(二)对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已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类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且环境绩效明显;对已开工但尚未完成的公益性环境保护类项目,须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评估。
2、属主要污染物减排类项目的须新增COD减排能力30吨/年以上(化工行业10吨/年)或新增SO2减排能力300吨/年以上;属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的,须开工建设并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
(三)项目申报实行限额申报,省辖市本级限报8个项目,县(市)限报4个项目。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有明确的法人主体,不得多个项目打包捆绑申报。
四、项目申报的材料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类“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二,表2-1);
2、项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附件三);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含环境监测报告),重点污染源关闭项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益性环境保护类“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二,表2-2);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阶段性工作目标评估报告(附件四);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年度内已完工项目提供);
5、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开工证明,项目投资证明(如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等。
(三)项目申报材料须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须提交项目汇总表、资金申请表和评估报告的电子稿。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时须填写江苏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软件(附件五),并将形成的项目文件夹提交市、县环保局,由市、县环保局统一收集上报。
以上附件表式、申报软件(压缩文件)及其填报说明可登录江苏环保网(www.jshb.gov.cn)下载。
五、项目申报的组织形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级申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环境绩效评估或项目阶段性绩效评估工作,并联合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填报《江苏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一,表1-1,表1-2),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市、县(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本级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15日。请各市、县环保部门于截止时间以前,将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集中一次性寄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七、联系方式
江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龚晓青 025-83633096;
江苏省环保厅计划财务处 杜其松 025-86266027;
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徐 静 025-86557759转805 (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210036)电子信箱: zxzx@jshb.gov.cn
附件:
一、江苏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江苏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江苏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
四、江苏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阶段性工作目标评估报告;
五、江苏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软件及填报说明。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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