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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10〕5号
宿迁市洋西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茂喜
详细地址:宿城区洋河镇闸口村
宿迁市洋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宿迁市环保局城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生产甲醛,2003年又开始生产科技木,两项目均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今年初市环保局城区分局对你单位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10年3月1日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但你公司逾期未予补办。
以上事实有宿迁市现场环境监察留存书(宿环监现字第0032192、0037495号)、限期改正通知书(宿环城分限改字〔2010〕4号)及送达回执、我局调查询问笔录(2007年4月13日)和市环保局城区分局对你公司的终结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0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0年3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0〕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五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农行新区支行
户 名:宿迁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户
帐 号:46010104001162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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