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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0-4-30 17:04:40]     作者:[]     出处:[法规处]     发布人:[办公室]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10〕6号
 
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玉桐
详细地址:宿迁市幸福南路207号
江苏春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宿迁市环保局城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宿迁市现场环境监察留存书(宿环监现字第0037487、0032627、0032764号)、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测报告(2010)环监(气)字第(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宿环支限改字〔2010〕001号)及送达回执、市环保局城区分局对你公司的调查结终报告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0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提出听证要求,4月2日又撤回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0年3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0〕4号)及《送达回执》、你公司《关于对宿环罚告字〔2010〕4号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及《撤回听证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农行新区支行
    名:宿迁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户
    号:46010104001162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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