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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苏凯腾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0-5-21 9:31:57]     作者:[法规处]     出处:[]     发布人:[办公室]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107
 
江苏凯腾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
详细地址:湖滨新城开发区(化工园区)经四路
江苏凯腾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宿迁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精左盐和磷霉素钠两项目的环评文件于20075月经我局批准通过,并于当年建厂,200810月建成并开始生产,但环评批复文件中确定污染处理设施至今没有建成。
以上事实有宿迁市现场环境监察留存书(宿环监现字第0021069)、环评批复意见、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的调查终结报告以及你公司到我局陈述申辩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04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055日你公司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0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八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农行新区支行
    名:宿迁市财政局待报解罚没收入户
    号:46010104001162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五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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